发条朋友圈儿记录生活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事情了,没想到的是,发一条普通的朋友圈也可能招致被开除的风险......
这事儿发生好几天啦想必大家都看过热闹了!这家企业怎么那么“任性”?今天说道说道!
2022年4月20日,张某听朋友聊起他们发工资的事情,于是随手发了一条朋友圈,内容为:“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同事彭某评论了一句“我也羡慕”,结果两人因此被双双开除。
张某所在的康宁医养中心发出的开除通报明确写着:因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4月21日,张某、彭某到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开除,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张某、彭某自2022年2月19日到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梦园)入职,该公司未依法与张某、彭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开除两人时已将工资进行结算。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2日13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对康梦园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限期支付张某、彭某自入职起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已于22日15时将两人经济赔偿金支付到位,监察大队将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该 公 司 涉 及 哪 些 违 法 行 为
张某、彭某自2022年2月19日入职后,康梦园没有及时与二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康梦园解除与张某、彭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显然,在朋友圈表示羡慕别人及时发工资不是正当的开除理由。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后 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应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 于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张某和彭某在遭受不公平待遇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采取了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这种做法值得各位职场打工人参考学习,遇到困难使用法律武器勇敢理智地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同时,企业也应依法依规处理员工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