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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人,西安婚假、产假、生育津贴看这里

    时间:2025-04-25
    西安婚假、产假、年假、生育津贴等相关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职工和企业HR小编将统一回复并附上法律依据大家一并学习



    1


    婚假


    国家规定:

    3天


    陕西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即做了婚前医学检查可以享受13天婚假。



    2


    产假


    国家规定:

    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


    陕西规定: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注意了:

    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育儿假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3


    哺乳假


    国家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陕西规定: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注意了:

    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4

    年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


    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法条链接

    根据【20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

    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育儿假、护理假和陪护假以周岁为单位累计计算,不折算。育儿假、陪护假以及新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自《条例》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


    第十一条 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 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 15 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四)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15 天; 

    (五)怀孕满 4 个月未满 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42 天; 

    (六)怀孕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 产假 98 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市人社发【2018】15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1月1日起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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